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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博、微信的合与分

时间:2015-01-13 10:34:32 | 点击:

  现在中国的社交应用中,微博与微信是最大的两个平台。微博与阿里有着深厚的渊源,而微信,本身就是腾讯的。

 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,拥有两个平台的账号,在两个平台之间跳转,是一个常见的网络行为。不过,遗憾的是,两个平台的开放性正在受到挑战。

  前不久,阿里系的快的打车对外发布了“关于遭腾讯微信封杀的声明”,质问微信平台,同样是在微信分享打车红包,腾讯旗下某软件可以畅通无阻,而快的打车却被百般阻挠。对于快的打车的声明,微信方面仅表示,快的“恶意营销”,称快的红包之所以无法在朋友圈分享,是由于涉及诱导分享。

  稍微了解中国互联网的人都知道,快的有着浓重的阿里色彩,而滴滴则属于腾讯系。两家打车软件在在线打车业务上有着较高重合度,共同占据了国内打车软件市场的九成以上份额。

  腾讯的微信平台可谓是其手中的“核武器”,它可以轻松地终止竞争对手在微信中的“戏份儿”,即便如阿里等互联网大鳄也只能望“微”兴叹。

  此次事件由红包引发,红包不过是之前补贴大战的延续,反映了两家对补贴的高度依赖。

  实际上,这并不是好事情。对于打车软件最好的情况是:随着用户越来越多地使用打车软件,司机也跟随使用,司机使用再度反过来促使更多的用户使用,最后这种习惯固化下来,但是,这种模式并未彻底形成,当补贴大战结束后,消费者又恢复了街面拦招的方式。这也是在原有的出租车市场上,两家离不开补贴的原因。

  不过,在新兴的约租车市场,由于需要事先联系司机,打车软件不但成为消费者联系约租车的最佳的方式,而且,这个新兴市场也能为打车软件带来直接的现金流。但是,在这一市场,却存在严重的垄断既得利益的干扰,阻碍了运力在这个市场的释放。

  所以,从长远发展来看,现在对于两家重要的是,顶着压力开拓市场。

  记得当初红包大战的时候,两家竞争激烈,但不仅是打车软件用户飙升,连带移动钱包用户也飞速增加,所以,虽是烧钱补贴,但眼见着蓝海市场的不断开拓,两家隔空交流时,也算其乐融融。由此可见,对于蓝海市场的开拓,把蛋糕做大,远远重要于在红海市场中厮杀。

  开拓新市场的过程,就是一个反对垄断,反对权力干扰市场的过程,在这个过程中,所有的市场竞争的参与者都会受益。不过,在这个过程中,还必然发生另外一些变化。

  某种意义上看,今日中国的市场经济,在一种朴素自由与权力管制的双重影响之下,一方面是权力管制的市场,在文化、出版、网络、出租车等等行业中,管制无处不在,与此同时,在另一方面,劳动保护、市场垄断、工会等方面又处于一种非常原始的、朴素的市场经济状态,野蛮而又生机勃勃地生长着。

  即便在有淘宝与天猫的情况下,苏宁易购、京东、易迅、1号店仍然不可阻挡地成长起来,以至于马云说要多培养京东这样的企业。

  但是,在今天,任何一个中国少年,当他或她有了自己的社交圈子的时候,他与她就注定成为腾讯的用户,这是唯一选择,直到他与她彻底退出社交圈子。十岁到八十岁的漫长岁月中,他们是腾讯的高黏性用户。所以,在一个去操作系统化的移动互联时代,社交应用的网络效应发挥的作用远远大于当年的操作系统。

  记得在欧洲关于微软垄断案的审理过程中,有律师请旁听者中用intel的CPU的人举手,大部分人举了手,然后,律师再请用AMD的CPU的人举手,另一小部分人举手,最后律师请没用windows的人举手,当年windows如日中天,apple还没翻身,仅仅有数个人举手。如果把这个场景放在今日的中国,互联网用户中,不用腾讯的举手?恐怕没人能够举手。

  应该看到,一定程度上,正是这种朴素的自由市场造就了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,但是,只要市场不断发展下去,就必然需要法律来保护,需要靠法律来驱除权力,但与此同时,法治必然会影响朴素的自由市场。这就意味着在呼吁破除管制的时候,原有的原始的、朴素的市场经济状态也必然发生改变。

  所以,微信的平台性与市场地位,乃至腾讯的平台性与市场地位,在不远的将来,注定会成为一个绕不过的市场话题、法律话题,甚至政治话题。这个话题什么时候出现,什么时候被人热议,既取决于外部社会环境的变化,也取决于腾讯内部对外界做出的反应。

  不过,公平地说,这种行为也并非仅出现在微信平台上。

  微博作为另一大社交平台,从去年起,很多人就发现,点击微信上的淘宝链接已经无法正常跳转到淘宝店铺中。对此,淘宝方面曾解释称这是因为接到不少用户反映,通过微信朋友圈或者营销号发来的链接进入伪造淘宝店,掉入钱物两空的陷阱,出于安全考虑手机淘宝关闭微信通道。这一通道至今未重启。

  网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经济学上的攀比效应,所谓攀比效应,简单地说,当越来越多的家庭装了电话之后,电话的价值不是边际递减的,甚至是价值随着电话总装机数量的增加而增加。

  对于两个平台而言,合则腾讯、阿里、消费者三方得利,分则三方皆败。两家的商业利益自然由其自身决定,但是,消费者的利益却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。当有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垄断地位的时候,反垄断法的存在,可以适度约束其行为。更重要的是,消费者始终是一切商业利益的来源,为了短期的利益而无视消费者体验的下降,最终,损害的会是自身的长期利益。

  来源:东方早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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